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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本课主题】

  全面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主讲嘉宾】

  金筱萍,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精彩论述】

  刘耕江:金老师您好!我听说前不久国家出台了一个规定,说如果群成员在微信群里发布一些过激、粗俗或者侮辱性的语言,群主要承担责任?

  老师:嗯,是的!国家网信办印发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它确实要求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要履行群组管理的责任,也就是说“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要按照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这个规定从2017年10月8日开始正式施行。

  欧阳朔:那这么说国家是要立法限制网友的言论自由?

  老师:哦,不能这么说!

  欧阳朔:网络群组本就是大家互相联系,发表意见的一个纽带,如果不是为了限制大家的言论自由,那我们怎么来理解出台的这个规定呢?

  老师:我们可以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上来说说对这个规定的理解。你们知道,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从法理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把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四个方面。

  刘耕江:什么叫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老师: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就是说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是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的,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那么,相互贯通呢,则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和在一定条件下的转化。比如说,咱们的父母子女关系,你未成年时,父母养育你,是他们的义务,得到父母的关爱是你的权利;好,当父母年老了,你对他们的赡养则是你的义务,他们要求你赡养就成了他们的权利。所以,在一般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个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另外一方也就不存在了。

  刘耕江: 那是不是说互联网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该表现这个特点:网络提供给我们享有权利的平台,我们在这个平台上享受权利的时候也应该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的义务?

  老师:嗯,非常正确!

  欧阳朔:我记得马克思说过这样一句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不是可以用这句话来理解法律权利义务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老师:嗯,你说的非常好!这一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设置的, 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相等的。我们用个比喻来说,假如我们用数轴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走向,将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的状况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的延伸,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好,这时候,正数每扩展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扩展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这个关系式的原理适用于每一个社会主体。那么,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呢,权利、义务则互相包含。

  欧阳朔:老师您能举个生活中的例子不?

  老师:好!比如我们网购买东西,你有要求商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的权利,同时你还有付款的义务吧?反过来呢,你想想,你的权利和义务是不是就是商家的义务和权利呢?所以,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得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混乱,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也应该是这样。我们平时所说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由于一部分人享受过多的、和非法的权利、而导致的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因此,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法律权利和义务呈现出等值等量的关系。

  刘耕江:嗯,您前面所说的我理解了。但是,法律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实现功能互补呢?

  老师:好,我们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回答你这个问题。立法技术有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个方面。法律中对权利的直接规定一般采用授权性规范,用 “可以”、“有权”等方式来表示。比如,婚姻法规定,男性,年满22周岁,可以结婚。但是,你结还是不结呢?你可能结也可能不结,可以自己自由选择。因而,授权性规范给予权利主体行为选择的可能性,它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你决定了,要结婚,那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你就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不得代理,这个就是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意味着人的行为无可选择,它是一种确定的指引。义务性规范一般采用“必须”、“应当”等方式、表示国家所不赞成、反对或禁止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这两种立法技术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法的目标、法的价值,它们只是以各自不同的特点,互相补充,互相联系,从而构成法律调整的网络。

  欧阳朔:既然法律权利义务功能互补,那是不是说这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价值呢?

  老师:你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争论问题。你的问题实际上说的是法律体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在法律体系中究竟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目前在法学界有争议。但我认为,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应该是权利本位的,也就是说是权利为主,义务为辅的。

  欧阳朔:老师您这个观点的原因是什么呢?

  老师:我们先来看看权利本位法律体系的一些特征:比如,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规定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私权的行使上,明确法无禁止则自由等等。好,那再来看看我们现在法治建设的情况: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等。十九大以后呢,党中央依法反腐、惩腐、力度不减, 以坚持不懈反腐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彰显,获得感进一步加强。所以我认为,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是权利本位的,是以人民权利的实现为第一要务的。

  刘耕江:听了老师您专业的分析,我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了更深的了解。您能不能简要概括一下两者之间的关系,方便我向身边的同学普及。

  老师:嗯,好的。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国家网信办出台的这个规定,目的不是为了限制网友们的言论自由,恰恰相反,是为了能让更多的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二呢,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总是相伴随而存在的。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权利时,也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网信办的规定就是从部门规章的层面、规定了网民们相应的义务。第三呢,从社会层面上来说,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最后,我们要明确,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欧阳朔、刘耕江:我们明白了,谢谢老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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