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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认定犯罪性质多元共治涉老诈骗

来源:法制日报2026-06-30 10:49

  作者:杨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近年来,老年群体的消费、健康以及投资等需求持续增长。随之而来的是,针对老年人的诈骗行为持续发生,严重损害老年人群体的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养老钱是老年人的“保命钱”,不仅事关老年人的晚年保障,更涉及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对于涉老诈骗行为的治理,既要准确认定犯罪,也要合理界分刑事犯罪与民事、行政违法行为,通过制度完善、严格监管、加强反诈宣传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诈骗,涉老诈骗根据老年群体特性量身定制和精准实施,手段不断迭代升级。与传统的线下诈骗不同,新型涉老诈骗呈现出线下线上相结合的特征。以近年来出现的“线下引流+私域直播”的坑老骗局为例,不法分子通过线下送礼品、免费义诊等方式,诱使老年人加入私域直播间,虚构“专家”“教授”身份利用虚假剧情与“托儿”分享,引诱老年人下单购买食品或者保健品。由于老年人往往难以区分私域与正规平台,尽管多数人会保存付款记录,但关键的“直播录屏”却鲜有人保存或事后无法回放,导致维权极为困难。

  由于涉老诈骗行为具有民行刑交叉特点,容易出现定性不准从而导致惩治不足或者打击泛化的问题。因此,对于涉老诈骗行为的治理,既要实现对诈骗犯罪的精准打击,又要避免将民事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不当扩大打击范围。

  涉老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涉老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主要看有无真实经营行为。一般而言,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具有真实的产品、提供真实的服务,获取资金后投入生产经营而没有恶意侵占行为等,能够表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能成立诈骗犯罪。相反,若无实际履约能力,或以较低价值产品骗取较大资金,获取客户资金后立即转移、销毁证据或肆意挥霍等行为,均可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构成诈骗罪。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实施欺骗行为不是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采用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的方式进行营销,看似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只要提供了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即可认定存在真实经营行为。即便产品或者服务的实际价值与被害人支付的对价不符,也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构成行政违法或者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治理涉老诈骗,应当从制度、监管与普法三个层面实施多维一体化治理。

  首先,应当完善制度体系,实现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畅通公安、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移送渠道,实现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向有机衔接。

  其次,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全域覆盖。针对健康保健、投资理财以及养老服务等诈骗多发领域,坚持靶向整治和监管全覆盖,将常态化监管和重点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具体而言,要从严查处虚假宣传、夸大营销等行业问题,取缔无资质经营机构;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升级反诈技术防范手段,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精准识别、拦截涉老诈骗虚假信息和虚假引流内容,对于可能涉及诈骗的异常交易行为与账号,及时预警和查封;加强金融监管,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老年人银行账户异常变动、大额转账等行为及时预警,筑牢资金安全防线。对于涉诈行为人则进一步加大金融惩戒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其市场准入。

  最后,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实现精准适配。一方面,应当进行全民反诈宣传,进一步夯实全民反诈基础,在全社会构筑反诈“心”防线。另一方面,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进行精准普法。通过社区讲法、以案说法、视频普法、上门送法等方式,提升老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普及反诈常识。同时,家庭在反诈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机构、社区应当联合家庭共同构建涉老诈骗防范体系。针对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倡导子女多陪伴、引导和提醒,通过“机构+社区+家庭”三方合力提升老年人的反诈意识。

  打击涉老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守护民生底线的重要体现。对于涉老诈骗行为的治理,只有采取源头治理、精准打击、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等多元共治方式,才能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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