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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檀学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依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统筹建立农村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和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为过渡期政策调整指明了改革方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上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旨在建立永久免于贫困的长效机制,对于构筑民族复兴民生底线、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历史性消除农村绝对贫困。在“十四五”时期,我国设立过渡期,对脱贫人口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有效防止了规模性返贫,积累了新形势下防止返贫致贫的宝贵经验。但是防止返贫在实践中还存在标准科学性缺失、治理制度化不足、治理成本较高、政策协同性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体现了消除贫困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更加凸显了我国在新时代新征程及时进行体制机制调整的改革创新精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是及时预防贫困、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必然举措。我国目前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规模和程度已经较为有限,但由于经济波动、社会变故、健康问题、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等风险长期存在,难免会有一定规模的贫困脆弱性人群。因此,需要完善现有防止规模性返贫机制,有效预防贫困,为面临贫困风险的农户提供及时救助,筑牢保障全体国民基本生活水平和免于贫困的坚实底线。
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是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路上一个都不能少,高收入群体是引领者和回馈者,中等收入群体是中坚力量,低收入群体则需要努力跟上时代步伐。对于低收入群体,不仅要有效增加其收入,还要对其中的困难人群加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救助保护,使其在发展机会、发展条件以及基本生活条件上不掉队。
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彰显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并与其他宏观、微观制度和政策相协同,可以克服当前帮扶体系运行成本较高、与相关制度和政策协同性不足的问题,构成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时期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科学内涵
“十四五”以来,我国每年对600多万农村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应在此基础上,以制度建设成果和有效经验为依托,以制度创新为主线,澄清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科学内涵,明确理论基础和现实要求。
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目标是构筑科学统一的防止返贫底线。防止返贫底线是无论按照学术标准、公众的普遍认知,还是所涉及对象的实际生活状态和心理感受,全体人民都有权达到的基本生活标准。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存在两类民生底线,即防止返贫监测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两类标准形成方式有差异,标准额在部分地区较为接近,在部分地区则存在较大偏差,在实际帮扶工作中造成不必要矛盾。有必要明确返贫致贫的科学内涵,对两类底线标准进行统筹测算,以便于得出公平合理的防止返贫底线标准。
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对象是动态变化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是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存在一些显著的结构性特征,如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比重高,包括部分低技能及高龄农民工;由于家庭结构变动、人口流动、风险冲击而存在明显的动态变化;规模和比例有限,占农村常住人口比例约为1%至2%;与是否是脱贫人口已无密切关系。认识易返贫致贫人口特征有利于更有效地开展识别和监测工作。
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内容是构建预防与救助相结合的综合防贫体系。综合防贫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适当的统一防贫标准;建立广覆盖、快速响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防贫工作体系;实施预防与救助相结合的宏观战略和微观帮扶政策。在国家战略层面,既要通过宏观政策协同实现包容性增长,也要对低收入人口实行积极社会政策以增强其生计韧性。在政策落实层面,既要维持收入救助,确保救助对象具备基本生活条件,也要加强服务救助,使其享受基本生活质量。
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实现路径是从过渡期体制机制转向常态化帮扶体制机制。我国当前防止规模性返贫的过渡期体制机制依然带有一定程度的超常规特征,如派驻驻村帮扶工作队、定期遍访农户、大规模信息核查、领导干部包保、实施专项管理等。由于潜在的防止返贫对象规模有限、群体较为集中,未来完全可以将防止返贫工作纳入已有的相关工作机制进行常规化管理,大幅度减少低效运行环节和管理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基本遵循和关键举措
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是我国反贫困制度在新发展阶段的进一步创新发展。需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要求,重点遵循三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农村低收入人口更需要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坚持底线思维。我国在农业农村领域确立了两条底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得以落实,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也需要获得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坚持系统观念。需要处理好宏观产业就业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的关系,发挥宏观政策对防止返贫的协同支撑作用。过渡期即将结束,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需要走在改革前列,率先推进,尽快启动若干关键改革举措。
理顺政府管理体制。鉴于防止返贫与农村低保的高度关联性,下一步可考虑对防止返贫致贫和低收入人口监测帮扶进行统筹管理,实现各类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扶体制机制的统一。
优化基层帮扶体制机制。下一步防止返贫工作可转向以社会救助为中心,以开发式帮扶为支撑。重点是在县及县以下优化管理,发挥县级治理体系的统筹作用,在乡镇层级对乡村振兴和民政社保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一体化开展防止返贫致贫、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帮扶及乡村建设工作。优化基层治理机制,大幅度扩大社会工作者及社会组织参与镇、村两级社会服务。
明确防止贫困标准。我国目前的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标准以及农村低保标准都不宜直接采纳为未来的常态化防止贫困标准。建议实施联动改革,对农村低保标准进行优化并作为全国统一的防止贫困标准。首先,根据贫困科学内涵以及经济发展阶段,重新测算防止贫困的收入或消费标准;其次,将防止贫困标准作为农村低保标准的最低标准,并将其作为全国统一的防止贫困标准;再次,将财产标准与基本保障标准结合,共同用于防止贫困标准以及低保标准。
深化社会救助改革。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设计并未包含防止返贫致贫的职能,开发性救助以及服务类救助的落实还很有限。下一步需要深化社会救助改革,纳入防止返贫相关内容,并推动完善低保标准、落实专项救助以及服务类救助。
同步推进公共服务改革。使农村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积极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向低收入人口适当倾斜,保障低收入人口福祉,坚决消除贫困代际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