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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
今年9月5日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付诸实施之日,这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也是对新时代需要发展好慈善事业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新问题做出的立法回应。这次修法的目的是要实现以法促善、依法行善,体现了对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和走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之路的追求。
在修改后的慈善法正式实施之际,我认为应当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如下三点:
其一,依法扎实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进入快车道。无论是2016年制定慈善法,还是2023年修改慈善法,都是为了改变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整体滞后的格局,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地获得较大发展。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促进发展是第一位的,也是评价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得到真正贯彻落实的核心标尺。如果立法与修法不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立法的意义就打了折扣。因此,我们应当借修改后的慈善法正式付诸实施的契机,全面加快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与社会氛围,扎实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进入快车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第一部分就用了“六个必然要求”“关键时期”等表述。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也指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紧迫性。
在此背景下,健全慈善制度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上也应当增强紧迫感,全面加快发展步伐,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要求,满足社会各界对发展慈善事业的新期待。
其二,依法扎实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法行善是现代慈善的重要特征,而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首要任务。慈善事业作为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且饱含自愿共享、志愿公益精神的社会事业,更应当追求高质量发展,因为慈善承载的是人们的爱心善意,不能被欺诈,法律的规范则为慈善行为提供了治理依据。这次修法弥补了应急慈善、社区慈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等多个法律规制的空白,细化了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公开募捐、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规制,强化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确保慈善事业规范有序发展并增强慈善组织、慈善行为的公信力。
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需要聚焦到如何进一步促使我国慈善事业步入具有公信力的高质量发展轨道上。为此,需要打造“阳光慈善”,褒奖优质慈善组织与慈善行为,发挥其正向引领作用,同时消除慈善领域的忧色空间,坚决打击借慈善之名行欺诈之实的团体与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让慈善事业始终行进在服从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走向共同富裕大局的正道上。
其三,依法扎实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活动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现代慈善发展经验,但不能视欧美模式为标准答案,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而得到发展并发挥出应有作用的社会事业。修改后的慈善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慈善事业必然要走中国特色之路的要求。如,强调慈善事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确保其沿着正确的目标与方向发展,并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明确要促进社区慈善发展,体现了对我国千百年来亲友相济、邻里互助优良传统的认可与传承;将为特定受益人募捐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中更是典型的中国特色,是法律对中国人行善逻辑的认同;还有对网络慈善规制的完善,也是对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形态的重视,因为我国网民规模庞大、移动支付普及、公众激情捐献均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等等。可见,此次修法意味着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没有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上升到了法制层级,进而会融入具体的慈善政策与实践中,真正走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的康庄大道。为此,需要加快促进社区慈善大发展,进一步畅通网络平台个人求助途径,让法律的创新规制转化成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的实践效果。
总之,法律不是用来挂在墙上让人看的,而是用来引领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践的。慈善法修订后正式实施,再加上行政部门出台与法律配套的相关政策,无疑为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法治与政策环境。当前的紧迫任务就是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好修订后的慈善法及相关政策,让慈善事业参与主体和公众明了法律法规政策规制及实质精神与具体规范,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据。同时,还要对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现实局面有清醒认识,还提升对慈善事业多重功能的认知,共同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理性的社会氛围。唯有如此,我国的慈善事业才能在越来越健全的法治环境和越来越有利的社会环境下,获得与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提速、走向共同富裕步伐明显加快相适应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