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尹锋林(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系主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
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最近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从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推动试点项目便捷转为开放许可、指导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等多方面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落地。
专利开放许可是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通俗地讲,就是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实施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专利成果产业化率,具有积极意义。
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转化运用。只有科研能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与各种生产要素深度融合,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才能实现科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类的目标。近年来,全社会研发经费大幅增加,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大量涌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01.5万件,同比增长22.4%;2023年,我国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数量为69610件,已经连续五年位居全球之首。
高校和科研机构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数量庞大的高价值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据统计,截至2023年9月底,我国国内高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6.7万件,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2万件,合计占全国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的四分之一。然而,从现实看,这些专利成果的转化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就是科技成果及相关市场信息不易掌握。企业是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主体,要将海量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关键在于有效匹配企业的科技需求。
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能有效链接创新主体和企业之间的供给与需求,为创新主体与企业之间搭建广阔而高效的技术交易平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今年年初实施的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辟了“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一章,明确规定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开放许可声明中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等内容。这意味着有技术需求的企业可以通过权威渠道获取可信的可交易专利信息及相关交易条件。同时,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也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开辟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跟踪反馈机制,有助于盘活高校、科研机构的高价值存量专利,让专利价值得以充分彰显。
此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可以显著降低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交易成本,增加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机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之所以是世界性难题,原因就在于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难以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价。与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不同,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交易价格极易受时间、交易对象等因素影响,不同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对同一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给出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差甚远。因此,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交易成本通常很高。而根据“开放许可”的制度设计,专利权人在制定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时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如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的《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和《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为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提供了便捷、有效的工具;此次发布的通知,也明确要求各地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加强指导。这些都将使知识产权交易双方有权威的参考标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于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期待相关部门在充分总结前期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该制度并全面推进落地实施,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堵点,让创新成果更快更好落地成金,推动实现科技成果创造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多方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