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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青(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
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是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面临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但我国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显著增强。这与持续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密切相关。
2015年7月,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的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该法是一部统筹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和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厘清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的国家安全基本关系,规定了国家安全的基本制度。此后,我国的国家安全立法进入了“快车道”“黄金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各安全领域的立法进程,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相继出台。这一系列国家安全重要领域法律的制定,标志着以国家安全法为统领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四梁八柱”已经形成,为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国家安全法治是国家安全体制与机制的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层面和重要方面,是把现代法治原则落实于国家安全立法与法律实施过程的结果。现阶段,持续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就要把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落实到国家安全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将法治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实际过程,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坚持和奉行现代法治的原则,使关于国家安全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恪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符合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意味着国家安全领域的全面依法治理,实现国家安全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国家安全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治理国家安全问题。一方面,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安全领域的立法,完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实现国家安全领域的全面法治化,突出法律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规范作用和实际权威。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同时国家安全法律的实施应符合相应法律运行的法治化要求,积极应对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种问题,有意识地针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回应,加强国家安全与法治的互动,辩证认识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紧迫性和长期性,持续、有序地把国家安全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运行轨道。
国家安全法治是特殊领域的法治形态,涉及国家安全的各个具体领域。国家安全法治的对象是国家安全事务,这就决定了国家安全法治是一种特殊领域的法治形态,区别于其他国家事务。尤其是我国的国家安全具有自己的现实特点。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也意味着,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必须围绕国家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和现实性来展开,既要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一般要求和普遍原理,又要有针对性地考量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性问题。
同时,总体国家安全观体系是一个涉及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等国家安全多个具体领域的范畴,国家安全法治必然也是一个立体性的法治概念,必须对各个具体领域的国家安全治理事项进行充分和全方位的覆盖,注重不同具体领域的国家安全法治的差异性。不同领域国家安全的法治化诉求使得国家安全法治在实践中呈现为一套具有结构性内容的概念,即要有适应不同国家安全领域法治化的系统操作方法、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来保障基本法律的贯彻实施,从而使立法更加有效。
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目标是构建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就是要致力于提升有关国家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要建成一套高效严密、统一协调的法治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国家安全领域,我国国家安全法治的目标就是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有其特定的形式标准和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与此相应,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也应当从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加以健全,兼顾全面和重点,不断提升法治体系的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