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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泽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瑞士日内瓦作了关于《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从原则和方向等方面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命题。2018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庄严地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国际法角度来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了“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五个方面的内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新时代中国外交工作的战略、纲领和目标,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基本理念,它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一项重要理论贡献。
为现代国际法发展提供理念指引
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丰富了现代国际法的价值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念引领行动,方向决定出路。”在当今国际社会,主权国家一般均以国际法的价值理念作为制定、评判国际法的依据和标准。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全人类共同利益、人本秩序以及和平秩序。然而,国际法的价值理念是时代发展与历史传承的辩证统一。一方面,自近代国际法产生以来,“和平秩序”“主权平等”等价值理念一直是近代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仍然是现代国际法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另一方面,新时代呼唤新理念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现代国际法的价值理念也必将不断更新和发展。作为新时代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既为现代国际法价值体系增添了新内容,也顺应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潮流。
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国际法的发展史,也是一部先进的国际法理念的演变史;而先进的国际法理念,往往体现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一方面,作为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核心理念之一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作出的重要理论贡献。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以及“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等,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进一步夯实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根基;“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中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则体现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发展的新动向。
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拓展了国际法未来发展的空间。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就是调整范围随着科技进步而日益扩大。然而,在人工智能、网络空间、深海、极地、外空等现代国际法调整的新疆域,尚未形成清晰明确的国际习惯,缔结国际条约也很不容易。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助于进一步拓展现代国际法在未来发展的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事实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价值理念,指引现代国际法发展实践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2018年6月召开了“联合国外空会议50周年纪念大会”,会议一致通过了《规划未来外空全球治理发展方向》。该法律文件明确指出:“在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领域实现命运的共同愿景(Shared Vision for the Future),为人类谋福利与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一词尽管没有被直接写入该法律文件,但其价值内涵和精神实质得以鲜明体现。又如,近年来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规章”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一再强调,世界各国被海洋连接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并倡导各国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国际社会应当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遵循合作精神,努力践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致力于促进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和深海环境保护,为增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福祉作出贡献。
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路径选择
作为现代国际法价值追求的重要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利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和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当今国际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充分体现了国际关系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其中,“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9月,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使关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主张转化为各方共识”。2017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可见,“共商共建共享”不但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全球治理观的精准概括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而且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了路径选择。
“共商”就是“大家的事大家商量着办”,强调各个主权国家按照共同协商的方法,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指引下,在全球治理国际合作的目标、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形成共识。“共建”是指每一个主权国家,不论其人口多寡、综合国力强弱以及发展水平高低,均是全球治理的建设者和参与者,并且共同分担风险与责任。“共享”是指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各主权国家需要注意到其他各方合理的利益需求与关切,找到一种大家都能接受且乐意接受的模式或方案,从而使各方都能够从“共建”成果中获益。综上可见,虽然“共商”“共建”“共享”各有其独立的内涵,但又是相互联系、彼此关联的。其中,“共商”为全球治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共建”为全球治理指明了实施路径,“共享”则树立了全球治理的宗旨目标。奉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就是要实现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一步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4年2月,中国已与世界上150多个主权国家、3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共同签订了200多份有关政府间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文件。在上述200多份国际合作法律文件中,“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都得到了坚持和强调。此外,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理念,“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先后被载入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以及其他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起草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因此,我们深信,“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已从“中国倡议”发展成了“全球共识”;它不但为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路径选择,而且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增强中国国际法话语权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作为中国国际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质紧密契合,充分体现了“天人合一”“仁者爱人”“达则兼济天下”“天下一家”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核和精髓。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中国国际法观的塑造,既要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又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外交实践的总结和提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外交实践,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中国政府不但积极参加了几百项多边条约的拟定和起草工作,而且在涉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解释、国际法原则的适用以及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等重大问题上,主动阐释本国的立场与主张。特别是中国政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豁免、国家继承、国家承认、国籍问题、国际责任、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等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方面,均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在对新中国70多年外交实践总结和提炼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还将继续引领中国和平发展进程,并为中国的对外交往提供基本准则。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时代进步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也正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时代”。当今全球治理面临单边主义、“逆全球化”等多种因素的重大挑战,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也遭受“扩大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各种矛盾的强烈震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但为现代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而且彰显了中国“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建设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的历史担当。正是因为其先进的法学理念和重要的引领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得到了其他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还多次出现在联合国的相关决议和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声明中。例如,2017年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阿富汗问题第2344号决议”,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的决议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的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决议、关于“粮食权”的决议和“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决议,2018年《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联合声明》,以及2023年《中国—中亚峰会西安宣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