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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洁(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改革开放与现代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点。同时,中国式现代化也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包括生态产品的公平分配和政府生态服务的公平享用。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公民生态环境治理参与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信息公开,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多元化体系的重要举措。2007年,国务院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随后,我国第一部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布,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正式进入立法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逐渐深入民心。
生态环境多元治理的集中体现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体现了对公众权利的保障。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环境权利。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通过制度约束,由政府实现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切实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为构建全民共同参与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体现了对环境责任主体的制约。环境责任主体既包括政府部门,也包括企业。大到修高铁,小到回收垃圾,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环境责任主体。公众有权知道,企业行为会对环境产生怎样的影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环境责任主体向公众披露其行为的环境影响。通过实施社会监督,能够有效避免环境责任主体肆无忌惮地破坏生态环境。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调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落实在日常生活的小事中。是否了解这些日常小事的意义,往往决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以垃圾分类为例,在一些小区,居民如果发现自己在家分好类的垃圾,被垃圾回收者再次混杂在一起统一回收,他们就不再对垃圾分类抱有热情;如果不知道垃圾回收的去向,人们也难免会有所怀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因此,良好的环境信息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对于环境治理的参与程度。
深化环境信息公开的逻辑
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首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良好生态环境是关乎人民利益的生态福祉。生态环境建设关乎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的永续发展。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环境信息公开的本质就是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人民的立场角度决定了什么样的环境信息应当公开,以及应当以怎样的方式公开。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满意为衡量标准构建强大的群众监督网。
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需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压实各级政府推动环境治理的责任,形成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环境治理格局,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政府为主导处理环境公共事务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运用行政手段,引导监督企业、个人等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深入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的各项实施细则,能把责任具体压实,同时规范公开方式。通过鼓励环境信息公开、处罚环境信息应公开而不公开等方式,双管齐下、统筹兼顾,进一步拓展环境信息公开的广度与深度,深化环境治理的全方位参与。
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还要加强法治保障。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面临着义务主体范围不够广、内容规定不够明确、监督和处罚机制仍有待完善等问题。接下来,要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框架下,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优化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开主体和内容具体细则,同时对处罚相关主体拒绝公开的行为予以规范;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等方式,实现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指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探索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离不开生态环境治理的全民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改革,正是促进公众参与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多元化体系的重要举措。应以环境信息公开为抓手,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将环境保护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共建美丽中国。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GD20CGL3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