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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怀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当前,大中小学法治教育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法治教师师资力量不足、实践教育配套资源供给不充分、课堂教学效果不佳、考核评价方式科学性不足等问题。教育部门和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在职法治教师的培训,培养专门的法治教育人才,统筹法治教育实践资源的建设和利用,完善法治教师激励机制,优化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大中小学法治教育高质量发展。
加强教师法治培训,培养法治教育专门人才。一方面,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在岗教师的法治素养。具体而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教师法治知识竞赛、法治教学观摩、法治演讲等活动,提升教师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专题培训、报告会、研讨会等多种方式,确保每位中小学教师每年接受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培训。另一方面,培育法治教育专门师资队伍。可以考虑依托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培训基地所在的政法、师范院校,试点在“法学”学科下增设“法治教育”的二级学科,开设“法治教育”本科专业。通过开设这一新学科和新专业,推动法治教育的基础理论研究,培养专门的法治教育人才。
加大实践教学资源的均衡供给。一方面,重点发挥各级公检法律所等教育资源优势,大力推进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发挥对普法工作综合协调的职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统筹组织和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建设针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基地;各级法院、检察院要支持和参与实践基地建设,安排有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法官、检察官参与实践基地的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实践教育。另一方面,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挖掘利用当地的各种法治教育资源。在家庭教育方面,应将法治教育融于家庭教育指导实践之中,提高家长对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鼓励家长与子女观看法治电视节目,引导子女形成正确的法治意识;在社会教育方面,引导当地法学院校大学生积极参与法治教育,推动大学生开展法律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法学院校大学生到当地中小学讲授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
完善法治教师激励机制,搭建教研交流平台。一方面,完善法治教师的奖励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引导开展“优秀法治课堂、优秀法治教育实践活动设计、优秀法治教师”的评选活动,调动法治教师研究业务、投身教学的积极性,提高教育界和全社会对法治教师、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针对优秀法治教师、优秀法治课堂的评选活动,既可以由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厅局举办,也可以采取教育部门指导、高校法治教育研究机构承办的方式来举行。另一方面,搭建法治教育教研平台,组织区域教师开展培训交流,实现法治教育资源的“共建、共管、共享”。其中,由于高校的法律学习资源相对丰富,可以将现有的高等教育法治课程资源向中小学教师开放,由高校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牵头,同一城市的大中小学校可建立法治课程协同备课机制,就相似的教学目标共同备课,互相听课,互通教学内容,共享教学资源,解决不同学段教学条块分割的“梗阻”现象。
构建科学的法治教育考核评价体系。在考核评价方面,应重视将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把卷面考试和平时考察相结合,把知识的掌握和意识、能力的提升相结合。法治课程的政治认同和价值引领功能决定了课程评价不能单纯地以理论知识为标准,还要关注能客观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和行为习惯的其他因素。在大中小学的不同学段,针对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法,客观全面地检验法治教育的育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