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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婧
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有待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将继续为推动全球治理法治化、实现全球善治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已是大势所趋
随着国际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全球治理体系的缺陷日益凸显。当前,在制定国际规则、国际决策的过程中,国际治理的代表性和包容性还较为不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维护,难以为各国提供强有力的国际规则、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国际形势、世界未来呈现不确定性。随着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的兴起,不同国家在经济活力、经济增长率以及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等方面的差距将进一步扩大,世界未来的不确定性愈发明显。
不确定的世界给我们提供了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秩序的机遇。随着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尊重,也有了更多的机会争取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全球治理。与此同时,不确定的世界也给我们带来了新风险新阻力。国际形势跌宕起伏,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连续不断,震荡源增多。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投资争端增加,金融系统性风险加剧,世界经济下行压力增加。随着全球性挑战增多,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紧迫性越来越突出,国际社会呼声越来越高。这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
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要求建设国际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促进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需要推进全球治理法治化,建设国际法治。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方式。推动全球治理法治化,以法律形式确立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有助于保障全球治理体系的规范性和协调性,保障全球治理的有序展开;以法律形式确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有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以法律形式确立国际合作的框架机制,有助于提高国际合作的确定性,提升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有效性。
国际法是各国共同遵循的准绳,是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重要手段。国际法确立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为各国的交流往来提供规范准则,为国家之间关系的相对稳定、全球治理的有序推进提供保障,也为和平解决国际纷争、各国共享发展红利提供支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关键在于建设国际法治。一方面,完善国际法体系,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另一方面,确保国际法由各国共同遵守,不搞例外主义和双重标准,为各国和平共处提供规范性基础。
为建设国际法治贡献中国力量
我国一直是国际法治的维护者和建设者,是全球治理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管全球治理体系如何变革,我们都要积极参与,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世界和平稳定提供制度保障。”那么,什么样的国际秩序才是更加公正合理的?如何解决全球治理难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解决全球治理难题的中国方案,为人类社会共同发展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指明了方向。我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努力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并将继续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指引,引领全球治理变革,建设国际法治。
维护联合国宪章在国际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联合国宪章确定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奠定了多边主义的基础,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基石。我国将始终做多边主义的践行者,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携手变革国际法体系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全球事务应由各国人民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由各国共同分享。只有以主权平等为基础变革国际法体系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才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方面,应继续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法体系的重构,推动制定国际法以维护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修改奉行“丛林法则”的国际规则,推动各国在国际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国人民共享发展机遇和成果的权利。
探索全球治理的“软法”与“硬法”共治模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行动。在此过程中,我国采取了国家间的非正式机制安排,主要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来促进国际合作。这种合作机制以宣示与倡导为主,为各国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具体承诺留下空间。这与原有以正式条约等强约束机制为依托的“硬法”治理模式不同,是一种“软法”治理模式。由于其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软法治理模式提高了各国达成合作的可能性,提升了国际合作的效率,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我国将进一步探索“软法”与“硬法”共治的途径与方法,形成“软法”与“硬法”的相互包容与优势互补,在增进“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合作的同时,提升合作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继续为建设国际法治提供新思路新方案。(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