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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云博(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伴随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和经济治理格局失调,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传统安全领域与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双重挑战,呈现短链化、本土化、地缘化等逆全球化趋势,“脱链”“卡链”“断链”等风险明显增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稳定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为高水平融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维护和提升我国在全球经贸合作领域的地位和优势,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以下简称“双链”)涉外法制建设。
协调推进国内法制与国际法制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涉外法治是体系化的运行系统,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守法及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涉外法制(涉外法律制度)是基础性的规则体系,涵盖国内法律制度的涉外部分和国际法律制度中由我国主导或参与制定及签署加入的规则部分。
从国内法层面看,加强“双链”涉外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推动我国“双链”涉外事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全球“双链”涉及海关、外汇、物流、税收、金融、劳务、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面临着来自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多元风险。因此,我国须主动建立起系统性、宽领域、多层级的“双链”法律制度体系,既要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增设涉外条款或者域外适用情形,又要创新涉外法律制度,还要注重与RCEP、CPTPP、DEPA等国际规则体系的衔接。
从国际法层面看,加强“双链”涉外法制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全球“双链”治理格局与秩序革新,推动全人类共同发展。一方面,应传播我国“双链”涉外法制理论,推广我国“双链”涉外法制实践,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另一方面,在新一轮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国际秩序构建中,应掌握制定规则的主动权,引领和领导建立新发展格局,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双链”合作共赢,推动全球“双链”规则体系系统整合和优化革新。
统筹兼顾发展与安全
根据安全不可分割原则,普遍安全是共同发展的环境保障,共同发展是普遍安全的物质基础。高水平维护和优化全球“双链”,应突出“安全与发展”的价值旨归,以高水平的“双链”涉外法制建设统筹发展与安全。
首先,保障实体安全与数字安全,兼顾国内利益和海外利益。全球“双链”既涉及政治、经济、军事、领土主权等传统安全领域,又涉及数据安全、海外利益保护等新兴安全领域。加强“双链”涉外法制建设不仅要保障传统领域的实体安全,还要保障新兴领域的数字安全;不仅应重视国内安全,还应兼顾海外利益保护。
其次,协调贸易安全与贸易便利,促进全链条要素融合互动。一方面,优化海关、物流等监管程序,增强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为我国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提高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助力在优势产业上“强链”、关键产业上“增链”、弱势产业上“补链”、新兴产业上“延链”,促进我国上中下游产业要素互补、共同发展。
再次,促进营商主体公平竞争,营造开放透明的营商环境。要增强我国相关规则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消减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和措施;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和救济机制;优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等权益;加强外国来华人员工作生活的法制保障。
最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推动国际高水平合作共赢。要推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外商投资,增进国际互助互信和国际规则标准互认;激发全球“双链”发展潜力,在国际合作中控分歧、扩内需、稳外资、防风险;促进全球绿色产业、数字产业等领域合作。
融入中国式现代化涉外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强“双链”涉外法制建设,须融入中国式现代化涉外法治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南。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等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全球治理观、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逻辑,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为价值诉求,采用系统治理、全链条治理、多部门协同治理等思维方法,将“双链”涉外法制建设融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图伟业中。
第二,坚持法治自信,从中华法治文明中汲取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加强“双链”涉外法制建设应贯彻“以和为贵”“求同存异”“共商共建共享”等理念原则,在规则设计、机构改革、争端解决中,努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三,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形成“1+N+X”式涉外法制体系新格局。其中,“1”是指宪法;“N”是指相关部门法和单行法;“X”是指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双链”涉外法制建设进程中,宪法是核心和灵魂,统领各部门法和单行法;部门法和单行法是框架,规定了“双链”涉外法制的原则和内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脉络,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补充和调整。上述体系建构可减少法律冲突的发生,并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第四,完善国际规则,促进国际合作。首先,促进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等新兴领域规则的完善。在数据确权、跨境数据治理等问题上,形成各国互认的共识性标准;针对当前全球气候变化,推动关于低碳绿色发展的双边、多边立法。其次,注重全球“双链”的风险管理和争端解决。完善国际海关制度,明确海关“风险管理”的定义和风险类型,细化海关责任和免责例外等规则;完善海上运输、多式联运、海外投资等领域的国际保险制度;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立“双链”相关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平台。最后,提高全球“双链”领域国际软法的可实施性和法律约束力。进一步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互联互通北京倡议》等文件精神,确保各“倡议”“宣言”签署国就权利与义务进行平等的磋商谈判,逐步推动国际“软法”向国际“硬法”升级跃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研究”(23ZDA08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