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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铸(国际问题观察员)
近年来,美国为维持霸权地位,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的幌子,频繁挥舞非法单边制裁大棒,不仅将矛头对准与美国有商业往来的域外国家及其有关个人、实体,还大搞次级制裁,“连坐”与美国制裁对象保持正常交往的第三国个人与实体,并对所谓违反者采取司法或执法行动。美国滥施制裁和次级制裁,严重违反国际法规则,引发国际社会广泛批评。
首先,美国实施的次级制裁没有合法授权。一般认为,国际法允许的制裁包括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授权采取的制裁、世贸组织成员根据国际多边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采取的贸易制裁、区域性国际组织根据组织章程对成员采取的制裁等。美国次级制裁未得到上述任何一种授权,其法律依据源于美国国内法,本质上是将国内法凌驾国际法之上,严重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第二,美国实施的次级制裁违反了习惯国际法中有关域外管辖的原则。根据习惯国际法,只有在管辖国家与管辖对象之间存在合理主权利益或实质联系的情况下,才可对域外的人员、财产、行为或事项行使立法管辖权。在此基础上,非经他国同意,一般不得在该国领土上行使执行管辖权。而美国的次级制裁作为“加强版”单边制裁,本质上是将执行管辖权扩大到本国领土以外,越权行使域外执行管辖权。
2018年12月1日,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过境转机时遭加方无端拘押,前后长达1028天。这是一起由美国一手策划、加拿大帮助实施的针对中国公民的政治迫害事件,对孟晚舟所谓“欺诈”的指控纯属捏造,目的是打压中国高技术企业、阻挠中国科技发展。在孟晚舟事件中,美国肆意扩张域外管辖权的霸道行径暴露无遗。华为公司有关交易既未违反任何加拿大法律,也未在美国境内或通过美国企业进行,美国的域外管辖依据何在?
第三,美国实施的次级制裁绝非“正当防卫”。习惯国际法认可当一国在受到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侵害时,受害国可援引反措施规则对违法国家进行制裁,这是国际法允许的“正当防卫”。但第三国与受美制裁对象的正常商业往来既不违反国际法规则,也未对美国造成伤害,根本不存在国际不法行为,美国不应援引所谓反措施规则为其滥用次级制裁正名。
美国凭借其经济、金融、科技等优势对无辜第三国的个人、实体滥施制裁,严重违背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遭到国际社会普遍谴责。早在1996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第51/22号决议,否认次级制裁的合法性,呼吁所有国家不要单方面承认任何国家的域外强制性经济措施或立法。自1992年以来,联合国大会每年都以压倒性优势通过决议,谴责美国对伊朗等国实施制裁所产生的域外效力影响到“其他国家的主权、这些国家管辖范围内实体或个人的正当利益,以及贸易和航行自由”。
面对美国非法次级制裁,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予以反制。欧盟于2018年更新了《阻断法案》,并出台配套实施条例,明确要求欧盟机构、实体和个人不得遵守美国对伊朗、古巴等国的制裁,并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寻求司法救济。此外,英、法、德等国还加紧开发独立于美国的国际支付体系,为本国与被美制裁国家间的合法经贸往来提供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我国加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立法,取得了一系列立法成果。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明确“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明确“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针对个别国家的霸凌行径,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予以反制,并依法对相关国家的实体或者个人采取反制措施。
一时强弱在于力,千古胜负在于理。美国若继续滥施制裁,肆意践踏国际法,必将众叛亲离,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