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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文武(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
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在这一制度体系所蕴含的分配体系中,第三次分配作为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补充,在新发展阶段对促进共同富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当前我国理论和实践关注的热点。第三次分配虽然是从收入分配视角提出,但是从其实践的实然状态和应然价值来看,它已远远超出了经济学关注的领域,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概念。综合学界当前对第三次分配的理解,它应该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共同富裕目标指向等因素共同塑造,依靠社会道德力量和文化力量、人的心灵需要和情感满足等更为深层的驱动力,并以多样化的实践指向人文理性、社会理性、价值理性的统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次分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中国特色第三次分配是基于自愿原则,在道德力量、精神力量、文化因素、价值追求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实现社会财富资源在劳动人民各阶层、社会各主体之间,由盈余方向短缺方流动或盈余方与短缺方共享的资源配置活动,进而通过对生产力发展、收入公平促进、社会互助合作强化、精神文明提升等的沁润作用,助力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环境新背景下,第三次分配已不能简单地按照传统的内涵理解去推进实践,必须要把握新趋势、新特征、新要求,推动第三次分配在实践中创新发展。具体而言,可以从“四个拓展”着手推进实践创新。
一是拓展实现形式:超越慈善捐赠范畴
从第三次分配的实现形式看,既有外在的实现形式,即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活动实现;又有内在的实现形式,即通过分配什么来实现。从外在实现形式看,在厉以宁教授提出第三次分配是人们基于道德力量之上的捐献、捐赠、捐助等公益慈善活动后,学者对第三次分配研究相继提出公益慈善说、财富转移说和资源配置说等思想观点,这些研究几乎都把第三次分配等同于道德力量作用下的慈善捐赠。但结合中国特色的第三次分配内涵本质来看,其外在实现形式除了公益慈善外,只要与实现社会资源财富无偿流动相关的活动都可以纳入第三次分配外在实现形式范畴。比如现在新兴的网络众筹、以购代捐、普惠公益共享经济活动等,这些与传统慈善捐赠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虽然迥异,但是其本质上都内含着无偿自愿地将自己的资源财富转移给他人或与他人实现共享的特征。
从内在实现形式看,传统的第三次分配是以分配货币财富或有形的物质财富来实现的,这也是其常能满足他人需求的有效实现形式。而从人们对生活的需要来看,层次在不断递增,即从满足人的基本生活的生存性需要,到不断增长的发展性需要、再到“美好生活需要”。同时,社会还存在除了个人之外的科技创新发展、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等更广范围的需要。因此,第三次分配的内在实现形式应该在实践中得到拓展,分配内容既包括各种有形财富和无形财富,还包括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比如,公益无偿的劳务服务、技术服务、智力服务、专利转让以及免费的艺术展览、文物古迹欣赏等这些活动,就突破了货币或有形财富的形式,极大地满足了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二是拓展价值功能:超越救苦济贫范畴
从第三次分配提出到现在,学术界对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功能研究主要聚焦于其具有满足贫困人口和社会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救苦济贫作用。但随着我国实践的发展,第三次分配通过慈善组织、公益基金、志愿服务等载体推动着社会盈余资源和财富向贫困地区教育领域、重要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短板领域、基层治理薄弱环节广泛流动,使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功能由传统的救苦济贫向更为综合的多维度价值功能方面发展。这里具体表现在:第一,从第三次分配的财富去向来看,其蕴含的价值取向已经大大地突破了传统的纾困扶弱范畴,具有促进教育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助力发展公共服务、协助社会基层治理等价值作用。第二,从第三次分配的发展趋势看,慈善、公益和志愿者行动也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环境保护、沙漠治理、养老事业等方面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第三,从第三次分配的作用过程看,社会成员遵循着自觉自愿的互助、互动、共济、共享的理念,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一种体现共生共存的命运共同体,这不仅蕴含了对社会成员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满足和协调作用,还可以发挥社会成员广泛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的双向奔赴与共同抵达。因此,从发展的现实和趋势来看,第三次分配的创新发展需要从观念和实践中突破其救苦济贫的价值范畴。
三是拓展参与主体:超越企业、富人范畴
第三次分配是分配主体为了与其生活的世界主动建立联系,将资源让渡给其他主体的活动。其中,主体就是盈余财富供给方,实践中表现为社会资源财富的捐赠者、志愿服务的提供者等。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包括慈善组织与社会企业等各种社会组织,也包括家族、家庭单位、个人等主体,十分广泛,且每个主体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实践层面看,目前我国第三次分配主体中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个人占比较低;从观念层面看,公众还较多地认为第三次分配仅仅是富人的责任或企业家的事情。要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必须要拓展第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并充分发挥好各类主体的独特作用。
如果把第三次分配仅仅当作“企业的事”“富人的事”,这不仅可能会背离其本质,造成“杀富济贫”的误解,还会进一步削弱个体的参与意愿,无法调动普通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因此,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要积极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常态化机制,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在有意愿、有能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但不能搞道德绑架式“逼捐”;要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开展自助互助,全体社会成员“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形成人人参与、各尽所能的社会氛围,实现各类主体和社会资源的联动。例如,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将实现共同富裕宏伟目标与个人和企业的奉献联系起来;社会组织投资兴办普惠性非营利性的服务机构,并加强组织自身的建设,提高公信力;社会团体、公益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企业和个人创办的社会企业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服务后富群体;不同个人奉献自身的时间、技术、知识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居民自觉建立社区自治组织和各类志愿团体,通过居民之间的互助、互动、共济,以应对生活中的困境和难题,丰富社区公益慈善资源。
总之,拓展第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助力形成人人参与、各尽所能的社会氛围,必将激励全体人民进一步焕发参与热情、释放第三次分配的潜能,为共建共享共富提供持续不断的强大动力。
四是拓展作用领域:超越收入分配范畴
在经济学视域下,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结果主要是针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因此,第三次分配作用也就被习惯性地限定于收入分配领域。但实际上第三次分配作用早已超出了单纯的分配范畴,而延伸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不能仅仅在资源和财富分配的经济学语境下讨论第三次分配,要拓展其讨论语境和作用领域。
第三次分配倡导以互助和共享为主的生活方式,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直接和柔性的资源连接形式,这与市场和政府的基于利益计算或严格制度化的资源分配存在明显区别。在经济领域,作为公益性、利他性的资源财富转移活动,第三次分配能开辟社会资源分配的新渠道、实现社会财富的流动与共享,进一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带来经济效率提升。在创新领域,第三次分配通过汇聚社会众多主体的盈余社会财富用于科技领域创新转化,有助于社会重大理论和技术的创新突破。在精神文化领域,第三次分配作为一种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活动,通过更为广泛的正外部扩散效应,助力形成自愿共享、人心向善、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领域,于社会成员与自身所处的生活世界建构深层而广泛的联系过程中,推动社会成员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有助于增强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